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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社会团体名称: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Construction Design Verification Association,缩写BCDV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审查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等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团结本市施工图审查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培育本行业会员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参谋作用,不断提高会员的素质,为本行业健康发展做贡献。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22幢号一层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政策宣传、行业规划、行业自律、行业调研、专业培训、对外交流、咨询服务、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施工图审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在施工图审查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的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

 (五)依法经营,社会信誉良好。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会的决议

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履行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二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十一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二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二十五 理事的权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六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十九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十 选举负责人,当选的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2/3。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十一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三十二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三十三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三十四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党建机构批准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十八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九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五十二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五十三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六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五十七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八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五十九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六十二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六十三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六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六十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七十 本章程经2023411第二届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一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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